Page 657 -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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构、高校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企业形成的国有
股,在企业上市时豁免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转持的政策。
(二)完善科研机构、高校领导人员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奖励管
理制度。科研机构、高校的正职领导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属中央管理
的干部,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,在担任现职前因科
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,任职后应及时予以转让,逾期未转让的,
任期内限制交易。限制股权交易的,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一年后
解除限制。相关部门、单位要加快制定具体落实办法。
(三)完善国有企业对科研人员的中长期激励机制。尊重企业
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在收入分配上的自主权,完善国有企业科研人员
收入与科技成果、创新绩效挂钩的奖励制度。国有企业科研人员按
照合同约定薪酬,探索对聘用的国际高端科技人才、高端技能人才
实行协议工资、项目工资等市场化薪酬制度。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
型企业,可采取股权出售、股权奖励、股权期权等股权方式,或项
目收益分红、岗位分红等分红方式进行激励。
(四)完善股权激励等相关税收政策。对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、
股权期权、限制性股票、股权奖励以及科技成果投资入股等实施递
延纳税优惠政策,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,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
化。
六、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
(一)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。科研人员在
履行好岗位职责、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,经所在单位同意,可以
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、高校、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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