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826 -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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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对出站博士后人员携带高新技术成果留威创业的,再
给予合作导师 5 万元奖励。申领时,须提供合作导师身份证,留威
创业博士后人员身份证、出站手续,企业法人营业执照,一年的纳
税证明等相关材料。
第六章资助资金审批和支付程序
第十三条博士后有关资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批和支付:
(一)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并审核申报人(单位)的
申报材料;
(二)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考察、审核并
下达资金资助计划;
(三)市财政部门按照资金资助计划将资助资金直接拨付至博
士后设站单位。
第七章监督检查
第十四条受资助的单位和个人,应严格按照资金用途合理使用
资金,确保资金专款专用,并发挥资金最佳效益。市人力资源社会
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
督。
第十五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完成的科研课题所取得的成果以及
发表的论文,要标注“威海市博士后科研资助”的字样。资助经费
所产生的资产归设站单位所有。
第十六条按照本办法发放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设站单位的
各项优惠扶持资金是专项资金,各单位要建立专门账户,专款专用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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