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826 -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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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对出站博士后人员携带高新技术成果留威创业的,再


                给予合作导师 5 万元奖励。申领时,须提供合作导师身份证,留威

                创业博士后人员身份证、出站手续,企业法人营业执照,一年的纳


                税证明等相关材料。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章资助资金审批和支付程序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三条博士后有关资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批和支付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并审核申报人(单位)的


                申报材料;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考察、审核并

                下达资金资助计划;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市财政部门按照资金资助计划将资助资金直接拨付至博

                士后设站单位。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七章监督检查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四条受资助的单位和个人,应严格按照资金用途合理使用


                资金,确保资金专款专用,并发挥资金最佳效益。市人力资源社会

                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


                督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五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完成的科研课题所取得的成果以及


                发表的论文,要标注“威海市博士后科研资助”的字样。资助经费


                所产生的资产归设站单位所有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六条按照本办法发放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设站单位的


                各项优惠扶持资金是专项资金,各单位要建立专门账户,专款专用,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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