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821 -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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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受警告以上处分的;
4.无故旷工连续 15 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 30 天以上的;
5.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;
6.出国逾期不归超过 30 天的;
7.其他情况应予辞退或解约的。
第二十一条博士后人员就业实行双向选择、自主择业,各有关
部门(单位)要充分发挥工作的主动性,营造良好的用人环境,尽
力把工作能力突出、研发成果显著的优秀博士后人员留在本单位或
我市工作,使其继续为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。
第五章经费资助和管理
第二十二条博士后科研工作经费以工作站投人为主,博士后人
员在站期间,可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和特别资助,也
可申报省博士后创新项目专项资金资助,资助经费申请条件、资金
使用方式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二十三条根据《威海市博士后资金资助管理办法》文件规定,
我市设立博士后资助资金,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范围,用于建站
资助和奖励、博士后创新项目启动资金和奖励、合作导师资助和奖
励等。经费由设站单位统一管理,单独建帐,专款专用。
第二十四条各区市以及各设站单位应充分认识博士后科研工
作站载体建设的重要性,结合本地区、本单位实际,制定相关匹配
资助和奖励政策,促进博士后事业健康发展。
第六章考核评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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