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821 -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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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受警告以上处分的;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4.无故旷工连续 15 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 30 天以上的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5.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;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6.出国逾期不归超过 30 天的;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7.其他情况应予辞退或解约的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一条博士后人员就业实行双向选择、自主择业,各有关


                部门(单位)要充分发挥工作的主动性,营造良好的用人环境,尽


                力把工作能力突出、研发成果显著的优秀博士后人员留在本单位或

                我市工作,使其继续为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。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章经费资助和管理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二条博士后科研工作经费以工作站投人为主,博士后人

                员在站期间,可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和特别资助,也


                可申报省博士后创新项目专项资金资助,资助经费申请条件、资金


                使用方式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三条根据《威海市博士后资金资助管理办法》文件规定,


                我市设立博士后资助资金,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范围,用于建站

                资助和奖励、博士后创新项目启动资金和奖励、合作导师资助和奖


                励等。经费由设站单位统一管理,单独建帐,专款专用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四条各区市以及各设站单位应充分认识博士后科研工

                作站载体建设的重要性,结合本地区、本单位实际,制定相关匹配


                资助和奖励政策,促进博士后事业健康发展。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章考核评估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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