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威海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威人社发〔2014〕38 号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章总则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博士后管理工作,提高博士后工作质

                量,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吸引、培养和使用高层次创新型人才、促进


                产学研结合方面的独特作用,根据有关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

                本办法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(分站)、山东


                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,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及其相关工

                作,适用本办法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(分站)、山东省博士后


                创新实践基地(以下统称工作站,设立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统称设站

                单位),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内,经批准可以招


                收或依托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代为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经国家或省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,在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

                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(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)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博士后工作的综合管理部

                门,具体承担以下职责: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,制定本


                市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、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负责本市范围内工作站的申报、指导、考核和评估,组


                织开展的博士后资金资助等工作;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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