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814 -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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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少于 10 个课时,理论教学 110 课时,技能培训 90 课时;高级工


                培训共 300 课时,其中理论教学 120 课时,技能培训 180 课时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七条培训基地在培训前应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当前有关


                职业发展状况及本基地的实际培训条件,制定每个职业(工种)的


                培训方案。高级技师、技师培训方案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

                准后实施;高级工培训方案经市及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


                准后实施。培训方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: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本职业(工种)的培训要求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本职业(工种)理论知识培训大纲、教学计划,课时分


                配方案,选用教材、场地及师资配备情况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本职业(工种)操作技能培训大纲、教学计划,课时分


                配方案,选用教材、场地设施及师资配备情况。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章考核鉴定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八条学员培训结束后,需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

                一组织的考核鉴定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九条高级技师、技师培训结束后,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

                障厅统一组织技能鉴定。成绩合格者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


                发高级技师、技师职业资格证书(国家职业资格一级、二级)和“金


                蓝领”培训合格证书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条高级工培训结束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


                组织技能鉴定,核发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(国家职业资格三级)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一条学员参加考核鉴定不合格的,可跟随下一个培训批

                次补考一次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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