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814 -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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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少于 10 个课时,理论教学 110 课时,技能培训 90 课时;高级工
培训共 300 课时,其中理论教学 120 课时,技能培训 180 课时。
第十七条培训基地在培训前应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当前有关
职业发展状况及本基地的实际培训条件,制定每个职业(工种)的
培训方案。高级技师、技师培训方案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
准后实施;高级工培训方案经市及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
准后实施。培训方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:
(一)本职业(工种)的培训要求;
(二)本职业(工种)理论知识培训大纲、教学计划,课时分
配方案,选用教材、场地及师资配备情况;
(三)本职业(工种)操作技能培训大纲、教学计划,课时分
配方案,选用教材、场地设施及师资配备情况。
第六章考核鉴定
第十八条学员培训结束后,需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
一组织的考核鉴定。
第十九条高级技师、技师培训结束后,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
障厅统一组织技能鉴定。成绩合格者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
发高级技师、技师职业资格证书(国家职业资格一级、二级)和“金
蓝领”培训合格证书。
第二十条高级工培训结束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
组织技能鉴定,核发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(国家职业资格三级)。
第二十一条学员参加考核鉴定不合格的,可跟随下一个培训批
次补考一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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