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818 -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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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按上级要求开展其他业务管理工作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条各区市(包括国家级开发区、南海新区,下同)人力资

                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博士后工作。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章工作站的设立和管理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条我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,申报设立工作


                站,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和省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

                的通知要求统一组织,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


                行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七条设站单位应当设立博士后工作管理机构,建立健全管理

                体制,确定一名领导分管博士后工作,并配备专门人员,具体做好


                以下工作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贯彻落实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定,制定博士后人员


                招收、考核、日常经费、住房、科研项目管理和奖惩激励等方面的


                管理制度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组织领导和协调在站博士后人员的科研工作,保障对博


                士后研究项目的资金投入,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,确

                保博士后人员科研工作正常开展;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做好博士后人员招收、联合培养、项目确定、考核奖惩、


                业绩评估、科研成果验收、结题出站、职称评定、工资福利待遇等

                日常管理和户口迁移、家属工作安排、子女人学等日常服务工作;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四)在本单位指定一名导师协同流动站合作导师指导在站博


                士后人员从事科研工作,并配备相应的科研助手,在开展博士后工

                作的同时,积极培养本单位技术人员,做好博士后研究成果转化工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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