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820 -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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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博士后人员的管理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五条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,一般不超过三年。

                承担国家重大项目,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


                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


                人员,如需延长在站时间,经设站单位批准后,可根据项目和课题

                研究的需要适当延长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六条设站单位应将进站博士后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


                范围,其组织人事关系、工资福利、医疗保险待遇等比照本单位同

                等人员对待或按协议执行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七条设站单位要成立博士后人员考核小组,负责指导,协


                调博士后人员研究工作,按规定要求对在站博士后人员进行开题审

                核、中期和出站考核。考核人员由合作导师和专家组成,考核过程


               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参与,考核形式以答辩为主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八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归属,依照国家


                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、法规办理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九条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,设站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

                规定为其办理出站手续,并将出站情况书面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


                障局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条设站单位依据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制度,对研究成


                果突出、表现优秀的博士后人员应予表彰奖励;对有下列情形之一


                者应予辞退或解约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1.考核不合格的;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2.在学术上弄虚作假;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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