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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博士后人员的管理
第十五条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,一般不超过三年。
承担国家重大项目,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
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
人员,如需延长在站时间,经设站单位批准后,可根据项目和课题
研究的需要适当延长。
第十六条设站单位应将进站博士后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
范围,其组织人事关系、工资福利、医疗保险待遇等比照本单位同
等人员对待或按协议执行。
第十七条设站单位要成立博士后人员考核小组,负责指导,协
调博士后人员研究工作,按规定要求对在站博士后人员进行开题审
核、中期和出站考核。考核人员由合作导师和专家组成,考核过程
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参与,考核形式以答辩为主。
第十八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归属,依照国家
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、法规办理。
第十九条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,设站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
规定为其办理出站手续,并将出站情况书面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
障局。
第二十条设站单位依据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制度,对研究成
果突出、表现优秀的博士后人员应予表彰奖励;对有下列情形之一
者应予辞退或解约:
1.考核不合格的;
2.在学术上弄虚作假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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