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822 -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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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五条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评估办法和评估指标体系,市
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期对工作站进行考核评估,根据评估结
果,对管理不善、评估不合格以及设站 2 年以上仍未开展博士后人
员招收工作的工作站,视情况给予警告,并责令限期整改。整改期
间,暂停其享受我市博士后工作相关优惠政策的权利。整改后仍不
符合要求的,按照规定程序撤销设站资格,并向社会公布。
第二十六条结合博士后工作开展情况,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
局定期开展优秀博士后工作站、优秀博士后人员和优秀博士后管理
工作者的评选表彰活动。
第二十七条设站单位应根据考核评估要求,结合本单位实际情
况建立必要的日常管理、检查、信息收集和归档制度,定期对本单
位的博士后工作进行检查,建立完整的博士后工作信息资料。对在
考核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,不断加强和完善自身建设。
第七章附则
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中涉及的博士后人员联合培养协议由设站
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起草,其他表格可在中国博士后或威
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网站下载。
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、全国
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和省有关文件执行。
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。
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 2014 年 5 月 26 日起实施,有效期至 2019
年 5 月 25 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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