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819 -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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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。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章博士后人员的招收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八条设站单位应立足实际,结合重点,确定具有较高创新水

                平的博士后研究项目并由工作站组织有关专家审查、认证后,制定


                博士后人员招收计划,于每年 10 月中旬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


                局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九条工作站应与流动站联合招收、培养博士后人员,设站单


                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和发展需要,提出具有较高研究水平和较好市场


                前景的博士后研究项目,组织专家审定,并通过各种途径和渠道向

                社会和设有流动站的高等院校、科研院所发布信息,提供给有意向


                进站的博士后人员选择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条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,应向设站单位提出书


                面申请,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一条设站单位组织专家组,对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人

                员的科研能力、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等进行评议审核,择


                优招收,提出接收进站意见后,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进站报

                批手续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二条工作站、流动站和博士后人员应签订相关协议,明确


                在站期间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三条博士后人员被批准进站后,设站单位将博士后人员进


                站批复及工作协议等相关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四条设站单位应不断加大博士后人员招收力度,避免出现

                “空壳站”,且每个工作站在站人数不少于 2 人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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