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834 -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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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申请单位应在本领域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相应的
技术创新团队,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
术储备。
(四)申请单位应拥有运行一年以上的市级工程实验室;省属
和中央驻鲁单位应拥有组建一年以上的工程实验室。
(五)工程实验室现有研发场所原则上应不少于 1500 平方米,
研发设备原值原则上不少于 1000 万元,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 30 人。
(六)工程实验室应定位明确,发展思路清晰,任务和目标合
理。
(七)工程实验室有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。
(八)符合国家和省其他相关规定。
第七条认定程序
(一)申请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,
申请材料包括:《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申请报告》(以下简称“申请
报告”)(编写提纲见附件 1)、山东省工程实验室运行情况表(附件
2)及有关证明材料。
(二)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,择优筛
选确定推荐申报单位名单,并将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(一式三份)在
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省发展改革委。
(三)省属和中央驻鲁单位的申请材料可直接报送省发展改革
委。
(四)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,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
行综合评审,据此择优确定年度认定工程实验室名单,以公告形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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