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839 -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
P. 839

设立基地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区域性单位申报基地,必须能组织辖区内 3 家以上高新技术企

                业同时申请设立基地分站,申请设立基地分站单位的条件可以略低


                于本条前三项的要求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九条认定基地,由单位提出申请,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

                障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和实地考察,提出推荐


                意见,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对申请认定为基地的

                单位进行论证和评议,确定设立基地的单位,并发文公布和授牌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基地的评议和认定每两年进行一次。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章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一条具有博士学位,身体健康,年龄一般在 35 周岁以下,


                符合原国家人事部、全国博士后管委会《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》(国


                人部发[2006]149 号)中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的其他相关规定,可

                依托博士后研究项目申请进入基地从事博士后创新研究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二条基地依托省内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研究

                人员。流动站设站单位负责办理合作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进出


                基地相关手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续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三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、基地设立单位及博士后


                研究人员应当按照优势互补、互惠互利、保证质量、共同受益的原


                则签订协议,明确各方权利、义务及工作目标、工作期限、产权成

                果归属、违约责任等。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37
   834   835   836   837   838   839   840   841   842   843   84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