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839 -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
P. 839
设立基地。
区域性单位申报基地,必须能组织辖区内 3 家以上高新技术企
业同时申请设立基地分站,申请设立基地分站单位的条件可以略低
于本条前三项的要求。
第九条认定基地,由单位提出申请,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
障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和实地考察,提出推荐
意见,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。
第十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对申请认定为基地的
单位进行论证和评议,确定设立基地的单位,并发文公布和授牌。
基地的评议和认定每两年进行一次。
第四章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
第十一条具有博士学位,身体健康,年龄一般在 35 周岁以下,
符合原国家人事部、全国博士后管委会《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》(国
人部发[2006]149 号)中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的其他相关规定,可
依托博士后研究项目申请进入基地从事博士后创新研究。
第十二条基地依托省内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研究
人员。流动站设站单位负责办理合作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进出
基地相关手
续。
第十三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、基地设立单位及博士后
研究人员应当按照优势互补、互惠互利、保证质量、共同受益的原
则签订协议,明确各方权利、义务及工作目标、工作期限、产权成
果归属、违约责任等。
837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