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842 -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
P. 842
注重衡量其在专利、发明、解决技术难题、技术创新和对企业经济
效益等方面做出的贡献。
第二十五条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基地,由合作招收的博士后
科研流动站办理有关手续,凭介绍信和其他有效证明材料,到公安
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本人、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出和落户手
续。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直主管部门每年将基地与
省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合作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出站情况报
省院士和博士后工作办公室。
第二十六条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就业实行双向选择,鼓励留在基
地工作,也可另选其他单位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、省直主
管部门和基地应为其工作安排创造条件,做好相关服务工作。
第二十七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基地工作期间,有下列情形之一
者,基地设立单位可对其予以退站:
1.考核不合格的;
2.在学术上弄虚作假;
3.受警告以上处分的;
4.无故旷工连续 15 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 30 天以上的;
5.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;
6.出国逾期不归超过 30 天的;
7.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。
第二十八条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,不享受国家、省对期满出
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。
第六章保障措施
840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