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843 -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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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九条博士后科研工作经费以基地投入为主,同时基地应


                采取多种形式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住房等必要生活条件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条基地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通过与之合作招收的博士


                后科研流动站,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申请面上资助和特别资


                助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一条基地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通过基地申请山东省博


                士后创新项目专项资金资助。资助经费申请条件、资金使用、监督


                与管理等按照原省人事厅、财政厅《山东省博士后创新项目专项资

                金管理办法》(鲁人发[2007】72 号)的有关规定执行。资助经费


                有结余或博士后研究人员退站的,基地应将结余经费及时退回,退

                回资金用于对以后年度的博士后创新项目予以资助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二条基地所在设区的市、省直主管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


                情况,逐步加大对基地的支持力度,出台配套政策支持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七章评估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三条基地评估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《博士后科研流


                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》(人社部发[2008】115 号),由省人力资

                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,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四条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、省直主管部门负


                责组织实施本地区、本部门基地评估工作,并将评估情况报省人力

                资源社会保障厅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五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市及


                各主管部门报送的评估情况,对基地进行抽查,划分评估等级并予

                以公布。对管理规范、业绩突出的基地,优先推荐申报设立博士后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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