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841 -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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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基地工作期间,可凭省院士和博士
后工作办公室的介绍信,在其子女暂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入园、入学,
报考(或转入)高中学校等事宜。
第十九条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实行“双导师制”,基地应
在与其合作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聘请一名导
师,并在本单位指定一名导师,共同负责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
工作。
第二十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基地工作期限一般为 2 年。承担国
家和省重点项目或各类基金项目的人员,需要延长在基地工作时间
的,经基地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同意,可适当延长,延长期限一般
不超过 1 年。
第二十一条基地可根据科研项目需求,委派博士后研究人员到
省外、国外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,或参加学术会议等活动,在外时
间由派出单位确定。
第二十二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基地工作期限计算为工龄。博士
后研究人员出基地前,可按照原省人事厅《山东省博士后研究人员
专业技术职称审定与聘任暂行办法》(鲁人发[2003】15 号)有关
规定,申请审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。
第二十三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完成科研任务后,应当向基地提交
科研报告和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。基地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要组织
专家对其科研、工作表现等情况进行评定,形成书面材料,归入个
人档案,做好出站相关工作。
第二十四条对基地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出站考核评价时,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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