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836 -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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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,撤销其山东省工程实验室资


                格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连续两次评价低于 65 分,或评价低于 60 分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不按时提交评价材料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承担单位自行要求撤销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四)承担单位被依法终止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五)有重大弄虚作假、伪造或瞒报等行为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六)有其它有关情况,造成严重后果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章附则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 2013 年 11 月 1 日开始施行,有效期至 2018


                年 10 月 31 日。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,原工程实验室、工程研究中

                心管理暂行办法自行废止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四条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是我省自主创新体系的重要组


                成部分,其管理一并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。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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