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836 -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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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,撤销其山东省工程实验室资
格:
(一)连续两次评价低于 65 分,或评价低于 60 分。
(二)不按时提交评价材料。
(三)承担单位自行要求撤销。
(四)承担单位被依法终止。
(五)有重大弄虚作假、伪造或瞒报等行为。
(六)有其它有关情况,造成严重后果。
第五章附则
第十三条本办法自 2013 年 11 月 1 日开始施行,有效期至 2018
年 10 月 31 日。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,原工程实验室、工程研究中
心管理暂行办法自行废止。
第十四条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是我省自主创新体系的重要组
成部分,其管理一并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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