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835 -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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颁布。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章运行评价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八条工程实验室实行定期评价制度。每两年评价一次,奇数

                年为评价年,报告期为上一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九条评价程序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数据采集:评价年的 3 月 30 日之前,工程实验室向主

                管部门提交《山东省工程实验室运行情况表》(附件 2)、《山东


                省工程实验室运行工作报告》(编写提纲见附件 3)、及有关证明


                材料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数据初审:主管部门负责对评价材料的真实性、准确性


                和规范性进行审查,并出具审查意见,于 4 月 30 日前一式三份报

                送省发展改革委。承担单位为省属和中央驻鲁单位的,评价材料可


                直接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审查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评价方式: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评价材料进

                行核查,并依据评价标准进行评价、打分,形成评价报告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四)评价结果:省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查确认后,

                正式向社会公布。评价结果在 60 分以下为不及格;60 分(含)-75


                分为及格;75 分(含)-85 分为良好;85 分(含)以上为优秀。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章监督管理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条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认定材料和评价材料应真实可靠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一条工程实验室名称、建设单位主体如需变更,须经省发


                展改革委审核批准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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