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840 -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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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基地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,流动


                站应向基地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,帮助基地做好确定博士后研

                究项目、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等工作。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章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五条基地设立单位应建立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考核指标体


                系,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、中期考核和出基地考核制度。制定

                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目标管理、绩效评估、考核奖惩等具体管理办法,


                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定期考核。对研究成果突出、表现优秀的博


                士后研究人员,应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;对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博

                士后研究人员予以劝退和解约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六条基地设立单位应将博士后研究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

                管理,可采取月薪或年薪工资发放办法,其他福利待遇、成果转化


                奖励等按协议执行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七条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基地,由合作招收的博士后科研流

                动站办理有关手续。其中,与省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合作招收的,


                在办理完成进流动站手续后,应当到山东省院士和博士后工作办公

                室办理转换进基地的介绍信、落户等手续。博士后研究人员可在基


                地所在地落常住户口,凭省院士和博士后工作办公室的介绍信和其


                他有效证明材料,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;

               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,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户口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基地后,基地应将工作协议和省院士和博士


                后工作办公室出具的进基地的介绍信,报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

                障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备案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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