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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鲁人社发〔2014〕16 号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4-03-10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章总则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条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,推动山东省

                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工作顺利开展,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


                部、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《关于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有关问


                题的通知》(人社部发[2011】21 号)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《关于

                加强博士后工作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》(鲁政办发[2013】5


                号)要求,制定本办法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山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(以下简称基

                地),是指在未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的单位,经认定可


                以依托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代为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开展技术创新


                实践活动的工作平台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条基地的主要职责是发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人才技术


                优势,促进产学研用相结合,加速科技成果转化,提高企业技术创

                新能力,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,重点促进县域经济发展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条基地建设坚持统筹规划、服务发展、统一管理、稳步推


                进的原则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章管理机构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综合管理全省基地工作,省院士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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