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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
鲁人社发〔2014〕16 号
2014-03-10
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,推动山东省
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工作顺利开展,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
部、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《关于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有关问
题的通知》(人社部发[2011】21 号)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《关于
加强博士后工作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》(鲁政办发[2013】5
号)要求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山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(以下简称基
地),是指在未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的单位,经认定可
以依托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代为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开展技术创新
实践活动的工作平台。
第三条基地的主要职责是发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人才技术
优势,促进产学研用相结合,加速科技成果转化,提高企业技术创
新能力,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,重点促进县域经济发展。
第四条基地建设坚持统筹规划、服务发展、统一管理、稳步推
进的原则。
第二章管理机构
第五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综合管理全省基地工作,省院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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