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871 -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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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设立威海市技师工作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本单位主要生产领域具有 3 名以上社会公认、技艺精湛
并在生产实践中能够起带头作用的优秀技师或高级技师;
(二)单位经营管理状况良好,能为高技能人才提供较好的工
作条件;
(三)具有处于本行业较为先进的生产科研仪器设备;
(四)有独立承担过市级以上重大项目的经历、经验和成果;
(五)建立完善的“威海市技师工作站”工作制度;
(六)本单位领导及有关部门对设立技师工作站高度重视,年
投入基本工作经费不少于 5 万元。
第七条各区市有关单位申请设立威海市技师工作站,应向所在
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,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
部门审核同意后,汇总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;市属有关单位,
中央、省驻威企业申请设立威海市技师工作站,直接报市人力资源
社会保障局。
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委托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综合评估,
并提出评估意见。经专家组评估通过的工作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
障局发文认定为“威海市技师工作站”。工作站负责人为市首席技
师的,加挂“威海市首席技师工作站”牌匾。
第八条申请设立威海市技师工作站应当提供下列材料:
(一)申请报告(工作站所在单位情况;申请工作站职业(工
种)、工作站成立的必要性和现有优势;技师、高级技师简介、业
绩;工作站工作制度和计划目标)一份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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