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871 -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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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设立威海市技师工作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本单位主要生产领域具有 3 名以上社会公认、技艺精湛

                并在生产实践中能够起带头作用的优秀技师或高级技师;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单位经营管理状况良好,能为高技能人才提供较好的工


                作条件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具有处于本行业较为先进的生产科研仪器设备;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四)有独立承担过市级以上重大项目的经历、经验和成果;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五)建立完善的“威海市技师工作站”工作制度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六)本单位领导及有关部门对设立技师工作站高度重视,年


                投入基本工作经费不少于 5 万元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七条各区市有关单位申请设立威海市技师工作站,应向所在


                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,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


                部门审核同意后,汇总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;市属有关单位,

                中央、省驻威企业申请设立威海市技师工作站,直接报市人力资源


                社会保障局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委托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综合评估,


                并提出评估意见。经专家组评估通过的工作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


                障局发文认定为“威海市技师工作站”。工作站负责人为市首席技

                师的,加挂“威海市首席技师工作站”牌匾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八条申请设立威海市技师工作站应当提供下列材料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申请报告(工作站所在单位情况;申请工作站职业(工


                种)、工作站成立的必要性和现有优势;技师、高级技师简介、业


                绩;工作站工作制度和计划目标)一份;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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