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二)经考核评估,相关单位已不满足设立威海市技师工作站 条件的; (三)不履行工作职责,不开展技术交流、技术革新、技术攻 关,传技带徒的; (四)采取弄虚作假、谎报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设立威海市技师 工作站的; (五)非法挪用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; (六)其他应当取消威海市技师工作站的行为。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、财政局负责解释。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。 87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