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931 -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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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明确新产业、新业态用地类型。国家支持发展的新产业、


                新业态建设项目,属于产品加工制造、高端装备修理的项目,可按

                工业用途落实用地;属于研发设计、勘察、检验检测、技术推广、


                环境评估与监测的项目,可按科教用途落实用地;属于水资源循环


                利用与节水、新能源发电运营维护、环境保护及污染治理中的排水、

                供电及污水、废物收集、贮存、利用、处理以及通信设施的项目,


                可按公用设施用途落实用地;属于下一代信息网络产业(通信设施


                除外)、新型信息技术服务、电子商务服务等经营服务项目,可按

                商服用途落实用地。新业态项目土地用途不明确的,可经县级以上


                城乡规划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论证,在现有国家城市用地

                分类的基础上制定地方标准予以明确,向社会公开后实施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运用多种方式供应新产业用地。新产业项目用地符合《划


                拨用地目录》的,可以划拨供应。鼓励以租赁等多种方式向中小企

                业供应土地。积极推行先租后让、租让结合供应方式。出让土地依


                法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的,在公平、公正、不排除多个市场

                主体竞争的前提下,可将投资和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产业类型、生


                产技术、产业标准、产品品质要求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;以先租


                后让等方式供应土地涉及招标拍卖挂牌的,招标拍卖挂牌程序也可

                在租赁供应时实施,租赁期满符合条件的可转为出让土地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四)采取差别化用地政策支持新业态发展。光伏、风力发电

                等项目使用戈壁、荒漠、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,对不占压土地、


                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,可按原地类认定,不改变土地用途,


                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,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,双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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