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934 -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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品服务项目及公共服务项目。引导生产性服务业在中心城市、制造


                业集中区域集聚发展。国家在重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、装备和标准

                研发攻关及技术改造基建专项、工业转型升级等资金安排上,对各


                类开发区、产业集聚区中的重点企业予以支持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十一)有效保障中小企业发展空间。鼓励开发区、产业集聚

                区规划建设多层工业厂房、国家大学科技园、科技企业孵化器,供


                中小企业进行生产、研发、设计、经营多功能复合利用。标准厂房


                用地按工业用途管理,国家大学科技园、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只租

                不售、租金管制、租户审核、转让限制的,其用地可按科教用途管


                理。创办三年内租用经营场所的小型微型企业,投资项目属于新产

                业、新业态的,可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。鼓励地方出台支持政


                策,在规划许可的前提下,积极盘活商业用房、工业厂房、企业库


                房、物流设施和家庭住所、租赁房等资源,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办

                公场所和居住条件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十二)引导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符

                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,按照用途相近、功能兼容、互无干扰、


                基础设施共享的原则,会同发展改革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,根据当


                地实际,研究制定有助于新产业、新业态发展的兼容性地类和相关

                控制指标。经市、县国土资源会同城乡规划等部门充分论证,新产


                业工业项目用地,生产服务、行政办公、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

                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 15%的,可仍按工业用途管理。科教用


                地可兼容研发与中试、科技服务设施与项目及生活性服务设施,兼


                容设施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 15%,兼容用途的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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