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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商务厅、省统计局、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参加)
2.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。扶持发展小微企业。落实国
家规定的小微企业增值税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,
以及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等税收政
策,完善公共产品小微企业优先采购政策。发挥小微企业发展聚集
优势,争创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。建立小微企业
目录,对小微企业发展状况开展抽样统计。鼓励小微企业吸纳就业。
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的,按照规定给予创业岗位开发补贴、社
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等。农民专业合作社、家庭农场以及社会化
服务组织等可与小微企业同等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。(省财政厅、
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、省地税局牵头,省经济和信息化委、省科
技厅、省农业厅、省商务厅、省工商局、省中小企业局、省国税局
参加)
3.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。落实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
策,全省统一执行 1.5%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,进一步减轻企业负
担。从 2015 年起,将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政策适用范围
由化解产能严重过剩、淘汰落后产能、节能减排、主辅分离、兼并
重组 5 类困难企业,扩大到所有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、少裁员,稳
定就业岗位、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。符合条件的上述 5
类困难企业,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
50%给予稳岗补贴;其他企业一般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
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 30%给予稳岗补贴,各市可根据企业困难情况
适当提高补贴标准,最高不超过 50%。稳岗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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