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942 -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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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.完善创业补贴政策。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、正常经


                营满 12 个月的创业者,给予不低于 1.2 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。

                有条件的市可将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放宽到符合条件的新注册个


                体工商户,给予不低于 2000 元的补贴。各地创业孵化基地、创业


                园区应优先为有创业能力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、就业困难人员等

                提供创业场所,按规定给予场地租赁费用减免。有条件的市对毕业


                年度的高等院校、技师学院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创


                业,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,可给予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

                补贴。(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,省财政厅、省工商局参加)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9.调动专业人员创业积极性。认真贯彻落实《中共山东省委山

                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》(鲁发


                〔2015〕13 号),调动高等院校、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


                员创业积极性。经与单位协商一致,专业技术人员可带着科研项目

                和成果离岗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,或在完成本单位布置


                的各项工作任务前提下,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,兼职收入归

                个人所有。鼓励在鲁高等院校允许全日制在校学生休学创业。凡创


                办企业的学生,所创办的企业与所学专业相关的,可视为其参加实


                习、实训或实践教育的时间,并按相关规定计入学分。完善科技人

                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,放宽股权奖励、股权出售的企业设立年限和


                盈利水平限制。在鲁高等院校、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办的企业,其

                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按至少 50%、最多 70%的比例折算为技术股


                份。(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、省科技厅牵头,省委组织部、省教


                育厅参加)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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