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935 -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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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、房产不得分割转让。出让兼容用途的土地,按主用途确定供


                应方式,在现有建设用地上增加兼容的,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

                续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十三)推动功能混合和产城融合。单一生产功能的开发区、


                产业集聚区,可按照统一配套、依法供应、统筹管理的原则,在符

                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,适当安排建设用地用于商品零售、住宿餐饮、


                商务金融、城镇住宅等建设,推动相关区域从单一生产功能向城市


                综合功能转型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、完善新产业用地监管制度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十四)建立政策实施部门联动机制。市、县国土资源主管部


                门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前,应征询相关部门意见。发展改革

                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、科技、商务等部门及开发区管理机构,研究


                提出新产业和新业态项目的用地需求;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土


                部门提出用地布局、协调土地供应和建设时序意见。国有建设用地

                供应计划报市、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。现有建设用地过渡期


                支持政策以 5 年为限,5 年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,

                可按新用途、新权利类型、市场价,以协议方式办理。对需享受政


                策的市场主体,投资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


                供项目符合条件证明文件,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执行。加

                强过渡期满政策执行监管,防止以任何名目改变政策适用期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十五)建立共同监管机制。对于投资和产业主管等部门提出


                产业类型、生产技术、产业标准、产品品质要求作为土地供应条件

                的,在土地供应成交后,提出关联条件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取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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