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932 -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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方签订好补偿协议,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;对项目永


                久性建筑用地部分,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。对建设占用农用

                地的,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、


                移动通信基站等用地面积小、需多点分布的新产业配套基础设施,


                可采取配建方式供地。在供应其他相关建设项目用地时,将配建要

                求纳入土地使用条件,土地供应后,由相关权利人依法明确配套设


                施用地产权关系;鼓励新产业小型配套设施依法取得地役权进行建


                设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鼓励盘活利用现有用地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五)促进制造业迈向中高端。传统工业企业转为先进制造业


                企业,以及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、科技服务业融合

                发展的,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


                策。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,现有制造业企业通过提高工


                业用地容积率、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型制造业务设施和经营场

                所,其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 15%的,可继续按原用途


                使用土地,但不得分割转让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六)支持生产性、科技及高技术服务业发展。原制造业企业


                和科研机构整体或部分转型、转制成立独立法人实体,从事研发设


                计、勘察、科技成果转化转移、信息技术服务和软件研发及知识产

                权、综合科技、节能环保等经营服务的,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


                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七)鼓励建设创业创新平台。依托国家实验室、重点实验室、

                工程实验室、工程(技术)研究中心构建的开放共享互动创新网络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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