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933 -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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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台,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建设的产学研结合中试基地、共性技术研
发平台、产业创新中心,可继续保持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不变。
按照国家加快构建众创空间的要求,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、开发
区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、科技企业孵化器、国家大学科技园、
小企业创业基地、高校、科技院所等机构,利用存量房产兴办创客
空间、创业咖啡、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,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
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。
(八)支持“互联网+”行动计划实施。在不改变用地主体、
规划条件的前提下,开发互联网信息资源,利用存量房产、土地资
源发展新业态、创新商业模式、开展线上线下融合业务的,可实行
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。过渡期满,
可根据企业发展业态和控制性详细规划,确定是否另行办理用地手
续事宜。
(九)促进科研院所企业化转制改革。科研机构转制为产业技
术研发企业,其使用的原划拨科研用地、生产性建设用地,可按国
有企业改制政策进行土地资产处置,对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改制
为国有独资公司、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,可采取作价出资(入股)、
授权经营方式配置土地。
三、引导新产业集聚发展
(十)促进产业集聚集群发展。着力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新
产业在现有开发区、产业集聚区集中布局,高新区、经开区、新型
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要发挥新产业集聚集群发展的引领作用。支持
以产业链为纽带,集中布局相关产业生产、研发、供应、上下游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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