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79 -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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支持具备条件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实施整合发展,共同建立研究
生院和专业学院,共建学位授权点,实施“双导师制”培养模式,
建立教研相长、协同育人新机制。支持高等院校、科研院所科研人
员交流从事“兼职”研发或教学,按照有关规定领取报酬。在规定
期限内,兼职人员在职称评聘、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与
原单位同类人员享有同等待遇,交流期间工作量及取得成果双方互
认。允许兼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及本人实际贡献参与兼职单位成果
转化收益分配,具体比例由双方在规定范围内协商决定。支持共建
创新平台和科研团队,共同承担重大科技项目。实施高等院校协同
创新计划,建设研究型大学并带动重点学科发展。
(十七)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。对受托承担省重大科技成果转
化任务、进入示范性国家技术转移机构范围的技术转移机构,省财
政一次性给予最高 600 万元奖励。在省内转化山东高等院校和科研
院所科技成果,年技术合同登记到账经费达 2000 万元以上,且促
成不低于 5 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,省财政给予最高
50 万元的经费补助。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专业化技术转
移机构,允许提取不低于 10%的成果转化收益用于机构绩效奖励,
中、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分配向技术转移机构倾斜。实行技术经理人
市场化聘用制。加强科研中试基地建设,通过灵活机制,调动产学
研各方积极性,实现研发、中试、转化和产业化一体贯通。建立促
进创新成果向标准转化机制。奖励承担国际、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
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。科研人员转化职务科技成果获得的股权
奖励,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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