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677 -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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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申报单位投入人才团队申报项目的资金不低于申请省级
财政资助金额。
第九条管理期内的泰山学者不得申报本工程。国家“千人计
划”、“万人计划”专家和省泰山学者、泰山产业领军人才曾被取
消称号的,不得申报。
第三章 遴选程序
第十条部署申报。根据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,省科技
厅会同省委组织部、省财政厅下发遴选通知。市属企业、高校院所、
经批准具有资质的省级以上示范工程(技术)研究中心、重点实验
室等创新平台报所在市科技局,市科技局商市财政局并经市委组织
部审核同意后,报省科技厅;省属企业、高校院所、经批准具有资
质的省级以上示范工程(技术)研究中心、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
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,报省科技厅。
第十一条资格审查。省科技厅组织对申报人选的资格条件、申
报资料的真实性、人才项目的可行性等进行形式要件审查。
第十二条评审遴选。
(一)省科技厅拟定评审方案,报省委组织部同意后,组织会
评工作。
(二)省委组织部委托第三方机构,组织省外同行专家进行人
才网评。
第十三条综合考察。省科技厅组织有关方面对通过会评的人选
进行综合考察,提出初步人选名单。
第十四条组织公示。省科技厅对初步人选在有关新闻媒体、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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