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677 -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
P. 677

(三)申报单位投入人才团队申报项目的资金不低于申请省级


                财政资助金额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九条管理期内的泰山学者不得申报本工程。国家“千人计


                划”、“万人计划”专家和省泰山学者、泰山产业领军人才曾被取


                消称号的,不得申报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章          遴选程序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条部署申报。根据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,省科技


                厅会同省委组织部、省财政厅下发遴选通知。市属企业、高校院所、


                经批准具有资质的省级以上示范工程(技术)研究中心、重点实验

                室等创新平台报所在市科技局,市科技局商市财政局并经市委组织


                部审核同意后,报省科技厅;省属企业、高校院所、经批准具有资

                质的省级以上示范工程(技术)研究中心、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


                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,报省科技厅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一条资格审查。省科技厅组织对申报人选的资格条件、申

                报资料的真实性、人才项目的可行性等进行形式要件审查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二条评审遴选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省科技厅拟定评审方案,报省委组织部同意后,组织会


                评工作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省委组织部委托第三方机构,组织省外同行专家进行人

                才网评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三条综合考察。省科技厅组织有关方面对通过会评的人选


                进行综合考察,提出初步人选名单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四条组织公示。省科技厅对初步人选在有关新闻媒体、网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75
   672   673   674   675   676   677   678   679   680   681   68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