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679 -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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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建设资金给予每名领军人才启动


                工作支持经费 100 万元,分项目启动期、中期评估两个阶段,按 6:

                4 比例拨付至用人单位,由领军人才支配使用,主要用于团队建设、


                学术交流等;省外领军人才全职来我省工作,并与用人单位签订 4


                年以上劳动合同,经认定后,再发放一次性补助 100 万元,直接发

                放至本人,主要用于改善工作、学习和生活条件;期满验收优秀的,


                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,发放给领军人才及团队。对采取特事特办、


                一事一议方式引进的领军人才及团队,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支持力

                度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通过省农业科技发展资金给予每名领军人才及其团队不

                低于 200 万元的项目支持,用于项目实施的设备费、测试化验加工


                费、知识产权事务费、劳务费等支出。经费按省科技计划资金管理


                规定执行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各级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、省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


                监管制度,重点对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,确保资金使用安

                全。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资金管理规定,对省级财政资助经费


                专款专用,强化监管,提高经费使用效益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条金融投资支持。发挥山东省现代种业发展基金等政府

                性投资引导基金作用,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,择优支持领军人才团


                队产业化项目。引导国内外投资机构对领军人才项目跟进投资。省

                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给予重点倾斜,省农业科技投资公司按市场化


                运作方式给予领军人才及所在企业相应支持。通过与商业银行开展


                战略合作,扩大专利权、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抵质押担保,增加金融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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