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680 -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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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贷扶持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一条配套支持。管理期内,用人单位应给予领军人才团

                队不低于省财政经费资助数额的配套经费支持,遴选配备若干名年


                龄、知识结构合理的产业创新人才组成团队,并在工作环境条件方


                面提供支持和配套服务,允许领军人才在高校院所、企业兼职。支

                持领军人才在科研立项、经费使用、选人用人、薪酬分配、考核激


                励等方面享有充分自主权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二条各级各有关部门在项目立项、政府采购、科技项目、

                分配激励等方面,对领军人才给予优先支持,并在领军人才居留落


                户、子女入学、家属安置、医疗保健等方面,按省级高层次人才提

                供便利条件。从海外引进的领军人才,享受《关于加快引进海外高


                层次人才的实施意见》(鲁办发〔2009〕15 号)规定的居留、出


                入境等各项生活待遇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三条加强联系服务。各级科技部门建立定期联系制度,


                及时了解掌握领军人才的工作、生活情况和有关需求,协调和帮助

                解决遇到的问题。定期组织领军人才参加各类培训。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章          管理评估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四条绩效评估。依据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作合同,分阶


                段开展绩效评估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年度评估。每年年底,用人单位在省科技厅指导下组织


                年度评估,评估结果报省科技厅备案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中期评估。人才项目实施过半后,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

                厅及相关部门,组织中介机构开展中期评估。对达到中期评估要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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