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685 -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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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申报单位须拥有相关领域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、重点
实验室、工程研究中心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、工程实验室等产业技
术创新平台。
(二)申报企业研究与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
3.5%。
(三)申报单位投入人才团队申报项目的资金不低于申请省级
财政资助金额。
第九条管理期内的泰山学者不得申报本工程。国家“千人计
划”、“万人计划”专家和省泰山学者、泰山产业领军人才曾被取
消称号的,不得申报。
第三章 遴选程序
第十条部署申报。根据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,省经济
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委组织部、省财政厅下发遴选通知。各市企业报
所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,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市财政局并经市委组
织部审核同意后,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;省属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
审核同意后,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。
第十一条资格审查。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对申报人选的资格
条件、申报资料的真实性、人才项目的可行性等进行形式要件审查。
第十二条评审遴选。
(一)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拟定评审方案,报省委组织部同意后,
组织会评工作。
(二)省委组织部委托第三方机构,组织省外同行专家进行人
才网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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