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690 -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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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保留领军人才资格,停止支持资金


                拨付,不再享受有关待遇:管理期内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岗位、产业

                一线岗位工作的;管理期内调往省内其他单位,不再与申报单位保


                持合作的;管理期内调往省外其他单位,主动退回一次性人才补助


                资金的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取消领军人才资格,停止其相应待


                遇,情节严重的,按规定追回所拨经费,暂停人才申报泰山产业领


                军人才工程资格,用人单位未及时报告或未及时纠正的,追究用人

                单位责任:不履行工作合同规定的人才义务和承诺的;公布后超过


                3 个月未正常开展工作或管理期内调往省外其他单位,不主动退回

                一次性人才补助资金的;不能保证全职在我省工作或者本人表示不


                再担任领军人才的;有违法违纪行为或有弄虚作假、谎报成果、违


                规使用资金等情形的;在年度评估、中期评估、期满评估中不合格

                的;存在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领军人才行为的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取消领军人才资格等重要事项须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意

                见,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六条抽查监督。省委组织部委托专业机构,不定期组织


                抽查,重点了解督查领军人才工作情况、用人单位支持措施和配套

                经费落实等情况。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章          附则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未尽事项,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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