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687 -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
P. 687
(四)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,省经济和信息化委
组织签订工作合同,报省政府发文公布。
第四章 支持保障
第十九条资助经费。
(一)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建设资金给予每名领军人才启动
工作支持经费 100 万元,分项目启动期、中期评估两个阶段,按 6:
4 比例拨付至用人单位,由领军人才支配使用,主要用于团队建设、
技术交流等;省外领军人才全职来我省工作,并与用人单位签订 4
年以上劳动合同,经认定后,再发放一次性补助 100 万元,直接发
放至本人,主要用于改善工作、学习和生活条件;期满验收优秀的,
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,发放给领军人才及团队。对采取特事特办、
一事一议方式引进的领军人才及团队,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支持力
度。
(二)省级工业提质增效升级专项资金给予每个领军人才团队
200 万元的项目补助资金,支持合同确定项目及任务的实施。专项
资金由财政部门按预算级次逐级一次性拨付到用人单位。领军人才
申报书应明确提出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申请使用方案。对由领军人
才及其创新团队承担的,具有自主知识产权,符合国家有关专项申
报条件的有关项目,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给予优先推荐。
(三)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、财政部门、省行业主管部门建
立健全监管制度,重点对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,确保资金
使用安全。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资金管理规定,对省级财政资
助经费专款专用,强化监管,提高经费使用效益。
685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