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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类实施细则(试行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,充分发
挥产业领军人才在推动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
中的引领作用,按照省委办公厅、省政府办公厅《关于实施泰山产
业领军人才工程的意见》(鲁办发〔2014〕36 号),现就在战略
性新兴产业领域实施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,制定本细则。
第二条本工程的目标任务是:从 2015 年到 2020 年,面向海内
外遴选 200 名左右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领军人才,形成 200 个左右
以领军人才为核心的创新团队,在重点领域攻克和掌握一批制约战
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,形成核心知识产权,培育和发展一
批高端、高质、高效新兴产业,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化、集群
化发展,形成一批高质量、高效益的新的增长极,加快形成支撑经
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先导性和支柱性产业,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
供有力的人才引领和支撑。
第三条本细则所指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主要包括:新材料、新
一代信息技术、新能源(含新能源汽车)、新医药和生物、高端装
备制造、节能环保等。根据我省产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支持产业领
域。
第四条本工程申报主体为:山东省行政区划内从事战略性新兴
产业研发和生产的各类企业,省级以上示范工程(技术)研究中心、
重点实验室等法人制创新平台。高等院校、科研院所须与相关企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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