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693 -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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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领军人才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或


                工作协议,每年在申报单位工作时间至少 2 个月以上。省外领军人

                才全职来我省工作,须与申报单位签订 4 年以上劳动合同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八条领军人才所报产业化研发项目属产业技术前沿,拟转化


                成果具有业内认可的、突出的创新性成效,转化具有可行性且技术

                路线明确,能够实现产业化且填补产业领域空白,满足全省产业升


                级的重大需求,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九条申报单位为企业的,须具备以下条件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在山东省境内注册、依法经营、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、

                成长性和创新能力等条件;企业上年度产值或营业额不低于 4000


                万元,或已获得不少于 1000 万元的社会、金融投资;近两年连续


                盈利且净利润累计不少于 500 万元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企业须建有独立的研发机构,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

                例原则上不少于年度销售额的 5%(对于销售额超过 10 亿元的企


                业,可以放宽到 3%),所拥有的研发仪器设备能够为领军人才开

                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研发条件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,至少拥有一项与主营业


                务相关的发明专利(或动植物新品种权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、软

                件著作权等),具有优势特色产品或创新性商业模式,技术水平在


                行业中处于先进地位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条申报单位为法人制创新平台的,须具备以下条件: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应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强的研发基础和实力,相关项目已


                取得知识产权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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