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696 -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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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,省科技厅组织签订
工作合同,报省政府发文公布。
第四章 支持保障
第二十二条资助经费。
(一)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建设资金给予每名领军人才启动
工作支持经费 100 万元,由领军人才支配使用,主要用于团队建设、
技术交流等。省外领军人才全职来我省工作,并与用人单位签订 4
年以上劳动合同,经认定后,再发放一次性人才补助 100 万元,直
接发放至本人,主要用于人才改善工作、生活条件;期满验收优秀
的,省财政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,发给领军人才及团队。对采取特
事特办、一事一议方式引进的领军人才及团队,根据实际情况确定
支持力度。
(二)根据项目实施情况,采取一次性或持续支持方式,给予
总额不低于 200 万元的科技项目经费支持。其中,对于领军人才入
选时,在研各类科技计划(专项)项目资金超过 200 万元的,不再
给予与人才配套的项目经费。省政府发文公布人才名单后,相关扶
持资金下一年度拨付。
(三)各级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、省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监
管制度,重点对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,确保资金使用安全。
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资金管理规定,对省级财政资助经费专款
专用,强化监督,提高经费使用效率。
第二十三条金融投资支持。引导国内外投资机构对领军人才项
目跟进投资。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给予重点倾斜;通过与商业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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