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701 -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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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服务业及社会民生产业领域的企业。高等学校、科研院所须与相
关企业联合申报,申报主体须为企业。
第五条本工程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,省委组织部统
筹协调,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实施,省财政厅负责资金保障和监
管。用人单位负责落实政策、管理服务等日常工作。
第六条对入选的领军人才,由省政府确定为“泰山产业领军人
才”,实行动态管理,管理期 4 年。
第二章 标准条件
第七条人选及团队须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领军人才须具有服务业相关领域的理论和实践经验,较
强的创新意识和能力,研究开发的服务业商业模式、技术应用、服
务产品,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首创或领先水平。其中,国内人才,
近 3 年内须在促进服务业相关领域创新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,或担
任国内知名服务业企业高级管理职务;海外人才,须在海外知名高
校、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,或在国际知名
服务业企业担任中高级职务,有主持研究开发服务业商业模式、技
术应用、服务产品的经验。
(二)领军人才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求实、团结协作
精神,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,对本领域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
性思维,具有指导、培养高水平研发团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
的能力,人才团队结构合理、合作紧密。
(三)领军人才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或
工作协议,每年在申报单位工作时间至少 2 个月以上。省外领军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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