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701 -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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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服务业及社会民生产业领域的企业。高等学校、科研院所须与相


                关企业联合申报,申报主体须为企业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条本工程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,省委组织部统


                筹协调,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实施,省财政厅负责资金保障和监


                管。用人单位负责落实政策、管理服务等日常工作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条对入选的领军人才,由省政府确定为“泰山产业领军人


                才”,实行动态管理,管理期 4 年。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章          标准条件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七条人选及团队须具备以下条件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领军人才须具有服务业相关领域的理论和实践经验,较


                强的创新意识和能力,研究开发的服务业商业模式、技术应用、服

                务产品,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首创或领先水平。其中,国内人才,


                近 3 年内须在促进服务业相关领域创新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,或担


                任国内知名服务业企业高级管理职务;海外人才,须在海外知名高

                校、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,或在国际知名


                服务业企业担任中高级职务,有主持研究开发服务业商业模式、技

                术应用、服务产品的经验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领军人才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求实、团结协作


                精神,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,对本领域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

                性思维,具有指导、培养高水平研发团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


                的能力,人才团队结构合理、合作紧密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领军人才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或

                工作协议,每年在申报单位工作时间至少 2 个月以上。省外领军人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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