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702 -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
P. 702
才全职来我省工作,须与申报单位签订 4 年以上劳动合同。
第八条申报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在山东境内注册登记 1 年(含)以上,具有独立法人资
格,实行现代企业制度,依法经营,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。
(二)企业实际到位资金不低于 500 万元,且上年度服务业主
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500 万元。
(三)企业投入人才团队申报项目的资金不低于申请省级财政
资助金额。
第九条领军人才所报创新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:
(一)实施项目有利于促进我省服务业转型升级,以科技信息
等高新技术为依托,与现代生产、生活方式密切相关,运用和创造
新的组织方式、管理模式,主要研究开发新的服务业商业模式、经
营业态和新技术应用以及其它新兴服务产品。
(二)有包括完整详细的项目研究开发、实施方案为主要内容
的商业计划书或项目计划书,有经过具备专业资质的设计机构、工
程咨询(造价)机构等编制或审核的项目资金预(估)算,新实施
的项目当年投资占总投资的 30%以上,项目实施或建设所需资金来
源已落实。已获得风险投资投入的项目可优先考虑。
(三)在培育新模式、应用新技术、提供新产品、拓展新领域
等方面,取得显著成效或具有明显的优势和特色,具有较好的开发
潜力、市场前景和示范带动作用,能够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
效益。
第十条管理期内的泰山学者不得申报本工程。国家“千人计
700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