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684 -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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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         标准条件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七条人选及团队须具备以下条件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领军人才研发方向处于相关产业发展前沿,与我省发展


                需求一致,拥有国际一流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


                识产权的研发成果。其中,国内人才须在近 5 年内主持过相关产业

                领域省级以上重大产业技术开发、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,或领衔


                高层次产业创新团队,或担任省级以上工程(技术)研究中心、企


                业重点实验室、企业技术中心等产业技术创新平台负责人,或获得

                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的奖励;海外人才须在海外知名高校、


                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,或在国际知名企业


                担任中高级职务,主持过相关产业的重大技术开发项目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领军人才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求实、团结协作


                精神;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;对本领域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

                性思维;具有指导、培养高水平研发团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


                的能力;人才团队结构合理,合作紧密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人才所承担的项目符合我省工业转型升级重点要求,属

                于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亟需解决的重大技术,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开发


                潜力和市场前景,能够实现重大突破,获得自主知识产权,带来显

                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四)领军人才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或


                工作协议,每年在申报单位工作时间至少 2 个月以上。省外领军人

                才全职来我省工作,须与申报单位签订 4 年以上劳动合同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八条申报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: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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