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721 -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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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支持保障
第十七条管理期内,省财政对入选的每名领军人才给予 50 万
元的经费资助。其中,20 万元为人才津贴,作为省政府科技奖金,
每年拨付 5 万元,直接拨付给本人,主要用于改善工作、学习和生
活条件等。20 万元为团队资助经费,每年拨付 5 万元,拨付给用
人单位,由领军人才支配使用,主要用于技术革新、技能攻关、技
术交流、人才培养等。在用人单位设立山东省技师工作站,按技师
工作站支持政策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经费资助;用人单位已设立山
东省技师工作站的,除已享受技师工作站支持政策外,再给予一次
性 10 万元经费补助,资助(补助)经费拨付给用人单位,专项用
于技师工作站等建设。
第十八条管理期内,用人单位给予每位领军人才不低于 50 万
元的配套经费支持,遴选配备若干名高技能人才,组成年龄、知识、
技能结构合理的团队,并在工作环境条件方面提供支持和配套服
务。
第十九条各级各有关部门在领军人才居留落户、子女人学、家
属安置、医疗保健等方面,按省级高层次人才提供便利条件。领军
人才享受省首席技师各项待遇(省政府津贴除外).从海外引进的
领军人才,享受《关于加快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实施意见》(鲁
办发[2009]15 号)规定的居留、出入境等各项生活待遇。
第二十条加强联系服务,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建立定期联系
制度,及时了解掌握领军人才的工作、生活情况和有关需求,协调
和帮助解决遇到的问题。定期组织领军人才参加各类培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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