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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产业
技能类实施细则(试行)
鲁组发〔2015〕25 号
2015-04-09
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为培养和引进一批技艺精湛、助推产业转型升级的技能
领军人才,引领带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,根据省委办公厅、省政
府办公厅《关于实施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的意见》(鲁办发
[2014]36 号),现就实施产业技能类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,制定
本细则。
第二条本工程的目标任务是:从 2015 年到 2020 年,面向海内
外遴选 60 名引领技术革新、技术改造和技能攻关的产业技能领军
人才,给予重点支持,带动全省加快建设适应现代产业发展需要的
高技能人才队伍。
第三条本工程的申报主体为:山东省行政区划内的各类企业、
职业院校、技工院校等。
第四条本工程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,省委组织部统
筹协调,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实施,省财政厅负责资金
保障和监管。用人单位负责落实政策、管理服务等日常工作。
第五条对入选的领军人才,由省政府确定为“泰山产业领军人
才”,实行动态管理,管理期 4 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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