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和期满评估中不合格的;存在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领军人才行为 的,取消领军人才资格等重要事项须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 意见,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。 第二十四条抽查监督。省委组织部委托专业机构,不定期组织 抽查,重点了解督查领军人才工作情况、用人单位支持措施和配套 经费落实等情况。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未尽事宜,按照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有关 规定执行。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。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 7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