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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管理评估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一条年度评估。每年年底,用人单位在省人力资源社会

                保障厅指导下组织年度评估,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


                根据评估情况,拨付次年经费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二条期满评估。管理期满后,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

                同省财政厅对领军人才工作成效情况进行综合评估.评估结果报省


                委组织部备案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三条动态管理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建立领军人才档

                案,对领军人才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管理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停止支持资金拨付,情节严重的,


                暂停用人单位申报省级人才工程资格:不履行工作合同中规定的用

                人单位义务和承诺的;不按规定报送年度评估报告或年度评估出现


                造假行为的;支持措施和配套经费落实不到位的;在领军人才管理

                服务中出现其他重大问题的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保留领军人才资格,停止支持资金


                拨付,不再享受有关待遇:管理期内不再从事技能或技术岗位工作

                的;管理期内因工作原因调往省外的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取消领军人才资格,停止其相应待

                遇,情节严重的,按规定收回所拨经费,用人单位未及时报告或未


                及时纠正的,追究用人单位责任:不履行工作合同中规定的人才义


                务和承诺的;公布后超过 3 个月未正常开展工作的;不能保证全职

                在我省工作或者本人表示不再担任领军人才的;有违法违纪行为或


                有弄虚作假、谎报成果、违规使用资金等情形的;在年度评估、抽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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