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719 -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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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标准条件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条人选须具备以下条件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


                务,职业技能在国内外处于领先水平,获得“中华技能大奖”、“全


                国技术能手”等国家级高技能人才称号,或者为享受国务院颁发政

                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,或者为世界技能大赛前三名成绩获得者


                及其指导专家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技术创新、攻克技术难关能力强,掌握同行业公认的先

                进操作法,具有绝招绝技、国家发明专利、重要技术革新成果,参


                与编制国家级标准工艺、工作法,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协作精神;在传技带徒方面

                做出突出贡献或具有良好的团队管理能力,能够为所在单位培养出


                一大批技能骨干人才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四)年龄一般不超过 55 周岁,优先支持 45 周岁以下、具有


                较大发展潜力的年轻优秀高技能人才,外籍申报人选的年龄可放宽


                到 65 岁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五)优先支持从省外、国(境)外引进高技能人才,引进后


                须全职在申报单位工作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七条申报单位具有行业领域领先的技能技术创新成果,建立


                了完善的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激励制度,具备良好的技能技术创新


                氛围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八条管理期内的泰山学者不得申报本工程,已经入选产业技


                能人才工程的人选不得申报其他省级技能类人才工程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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