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732 -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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支持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四条加强培训。定期组织特聘专家集中培训。管理期内,

                每位特聘专家至少参加一次集中培训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五条配套支持。管理期内,用人单位给予每位全职选聘的


                特聘专家不低于 200 万元的配套经费支持,给予每位兼职选聘的特

                聘专家不低于 100 万元的配套经费支持,其中社会科学领域全职选


                聘的特聘专家不低于 50 万元,用来支持特聘专家自主开展研究工


                作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章管理评估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六条每年 12 月份,用人单位在省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年


                度评估,省教育厅、省科技厅、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评

                估情况,拨付次年经费,评估结果报省委组织部备案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七条省委组织部每年不定期组织进行抽查,了解督查特聘


                专家工作情况、用人单位支持措施和配套经费落实等情况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八条管理期满后,省委组织部会同省主管部门组织对特聘


                专家工作情况进行期满评估。评估结果分“优秀”、“合格”、“不

                合格”三个等次,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公布。期满评


                估“优秀”的,单位和人才愿意续聘,且符合特聘专家选聘条件,


                可直接纳入下一管理期支持,最多连续支持两个管理期。期满评估

                “合格”的,保留特聘专家称号,鼓励单位与特聘专家续聘,建立


                长效合作机制。期满评估“不合格”的,取消特聘专家称号;单位


                负有责任的,取消单位当年申报泰山学者资格,视情况追回所拨经

                费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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