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754 -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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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属高新技术领域;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达到国际、国内领先水平,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能够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升级换代,具有较好的发


                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潜力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八条创办留学人员企业主要包括下列形式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留学人员独自创办;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留学人员与国内外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合资、


                合作创办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其他符合规定的创办形式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九条合资、合作创办留学人员企业,留学人员可以通过下列

                形式出资: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以货币出资;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以工业产权、专有技术作价出资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以机器设备及其他物料作价出资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留学人员的出资额应当不低于注册资本的 25%;以高新技术成

                果作价出资的,其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出资各方


                书面约定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条留学人员企业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留学人员应当向园区管理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材料: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1.创办企业申请书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2.证明留学人员身份及其项目(成果)、工业产权、专有技术、


                资金、机器设备、其他物料状况和作价金额材料;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3.项目申请报告,合资或者合作创办企业合同;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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