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754 -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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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属高新技术领域;
(二)达到国际、国内领先水平,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;
(三)能够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升级换代,具有较好的发
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潜力。
第八条创办留学人员企业主要包括下列形式:
(一)留学人员独自创办;
(二)留学人员与国内外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合资、
合作创办;
(三)其他符合规定的创办形式。
第九条合资、合作创办留学人员企业,留学人员可以通过下列
形式出资:
(一)以货币出资;
(二)以工业产权、专有技术作价出资;
(三)以机器设备及其他物料作价出资。
留学人员的出资额应当不低于注册资本的 25%;以高新技术成
果作价出资的,其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出资各方
书面约定。
第十条留学人员企业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:
(一)留学人员应当向园区管理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材料:
1.创办企业申请书;
2.证明留学人员身份及其项目(成果)、工业产权、专有技术、
资金、机器设备、其他物料状况和作价金额材料;
3.项目申请报告,合资或者合作创办企业合同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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