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757 -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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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(四)留学人员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持有的科技含量高的
转化项目,可给予专门的优惠政策予以扶持。
(五)留学人员进入园区孵化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,优惠提
供 200 至 500 平方米工作用房。工作用房面积在 200 平方米以内的
部分,前 3 年免收租金,后 3 年按市场价格的 50%收取租金;超出
200 平方米的部分,3 年内按市场价格的 50%收取租金。如园区不
能提供工作用房,留学人员在园区外租赁房屋用于创业的,3 年内
由同级财政按年租金的 20%给予补贴,每年最高不超过 1 万元。
(六)在园区内创业的留学人员,可向园区管理服务机构申请
住房。如园区不能提供住房,留学人员在园区外租赁住房的,由同
级财政每月给予 800 元房租补贴,补贴期限不超过 1 年。
第十六条留学人员企业除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外,还享
受所在市区的相关优惠政策,但不得重复奖励或补助。
第四章附则
第十七条落户园区外的留学人员企业的认定、管理和优惠政
策,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。
第十九条本办法自 2014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 2019 年
3 月 31 日。威海市人民政府 1999 年 6 月 24 日威政发〔1999〕38
号公布、2002 年 1 月 19 日威海市人民政府第 37 号令修改的《威
海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》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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