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756 -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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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有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,且超过 60 日未重新
申请认定的;
(三)骗取留学人员企业资格的。
第十四条留学人员企业被取消资格后,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
策。对骗取留学人员企业资格的,还应当由有关部门追回资助资金
和相关收益;构成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三章优惠政策
第十五条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内的留学人员和留学人员企业享
受下列优惠政策:
(一)留学人员携带科研项目和技术创办、领办企业,从事产
品研发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、进行高新技术研究的,可申请一次性
创业资助资金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专
家,对项目的科技含量、市场前景等进行评估,并按照一般、优秀、
重点三档推荐,由市财政部门视评估情况分别给予留学人员企业
10 万元、20 万元、30 万元资助资金。
(二)对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发和成果转化的留学人员企业给
予融资扶持。企业可委托园区管理服务机构向有关部门申请科技项
目转化资金、科技成果孵化资金、贴息资金等;充分发挥科技支行、
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作用,向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、“科
助通”、中小企业风险担保等融资服务。经评审认定的企业,可优
先获得相应资金支持。
(三)留学人员在园区内创办、领办的企业,可委托园区管理
服务机构向科技主管部门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,并可按 15%税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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