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755 -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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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企业法定代表人、董事会成员人选名单;
5.留学人员资信证明文件。
(二)园区管理服务机构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进驻园区条件
的,应当协助留学人员到发展改革、商务、工商等部门办理项目核
准、企业登记等手续。
(三)留学人员应当将本条第(一)项所列材料和项目核准、
企业登记等材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
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,审核合格的,应当于 15 个工作日内发
放留学人员企业证书;审核不合格的,应当向留学人员书面说明理
由。
第十一条申请成立留学人员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批
准:
(一)损害国家主权或者危及国家安全的;
(二)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;
(三)不符合环保要求的;
(四)其他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规定的情形。
第十二条留学人员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重新申请认
定:
(一)与其他公司、企业或经济组织合并的;
(二)企业分立的;
(三)更换名称的。
第十三条留学人员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取消资格:
(一)不再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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